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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商标作为企业品质、信誉的载体,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商标能否得到合理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民族工业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商标价值的日益突出,商标侵权行为也愈发增多,并且出现新的侵权形式,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就是其中之一。商标初始兴趣混淆最早出现于美国,兰哈姆法的修改使得规制初始兴趣混淆有了法律基础。由于传统商标混淆仅仅局限于规制实际购买时发生混淆的情况,而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则将混淆扩展到实际购买之前,传统混淆理论无法对其进行规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商标初始兴趣混淆侵权大量发生,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严重危害。商标初始兴趣混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商标初始兴趣混淆进行概述。首先,介绍了商标混淆的基本概念和分类,随后对商标混淆新类型初始兴趣混淆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最后介绍了商标初始兴趣混淆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阐述对商标初始兴趣混淆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从初始兴趣混淆对商标功能的影响和商标法价值的危害两方面展开论述。商标初始兴趣混淆阻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商誉承载功能,侵害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对商标初始兴趣混淆侵权加以规制。第三部分探讨认定初始兴趣混淆的标准。认定一个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初始兴趣混淆侵权首先应明确其目的是否为商业使用,其次要判断是否存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最后还要排除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阶段规制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的法律思考。从国内立法、司法现状出发,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商标初始兴趣混淆是侵权行为,建立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同时完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