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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便宜主义现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主要是通过各具特色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得以体现。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起诉便宜主义在两大法系的适用尚存在较大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其作为起诉法定主义的必要补充,具体表现在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案件范围、对其的监督制约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的不同。起诉便宜主义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刑罚目的从报应到预防的转变、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的必然存在、人权保障的需要以及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是对起诉便宜主义积极价值的认肯,但其在制度设计上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操作缺乏透明度、监督制约机制不合理。应当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的制度和成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即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