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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重要特征,因此,正确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错综复杂,千差万别,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往往很难鉴别,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因此,对于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进入深入研究和探讨,是法学界和司法界一个重要课题,对于完善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强奸罪中的妇女意志是指妇女性的自主性,即妇女对性交本身是否完全出于内心的自愿,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妇女在发生性交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并非是指任何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只是指那些违背合法婚姻且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以外的妇女意志而发生非法性交的行为。如果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婚姻处于正常存续期间,即使男子强行违背妻子意愿而与之性交,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违背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以外的妇女不同意进行非法性交的意志,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违背妇女意志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尚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要达到危及被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时,就可以构成强奸罪,不一定必须达到妇女不能反抗的程度,才能构成强奸罪。通过上述论述,笔者希望能引起关于强奸罪概念和特征的立法修改和完善的思考,笔者建议应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方式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非法性交的行为,摒弃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性关系的概念;应将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写入刑法条文中,并将正常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强奸行为排除于强奸罪之外。具体说来,刑法第236条应当这样表述:以暴力、胁迫或使妇女无法抗拒之手段,违背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以外的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