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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故意的特征,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认识主义、希望主义、容忍主义。我国刑法采用容忍主义一说。 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构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中的事实性认识内容,主要包括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对象、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五个方面。在结果犯的情况下,行为的结果必须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不应是犯罪故意认识的内容。对于认识的程度,刑法学界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具体符合说太过严谨,抽象符合说又欠缺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法定符合说比较合理。 犯罪意志是一个心理活动过程,是成立犯罪的本质要素。犯罪行为是表现犯罪意志的内容的载体。犯罪意志包括三项内容:意志选择、意志态度、意志努力。构成犯罪意志的三方面内容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一个整体。 我国目前关于犯罪故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 现行刑法把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的要件是欠妥的。社会危害性不应是犯罪故意认识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应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成为犯罪故意认识的内容。 (二) 现行刑法14条对“会发生”的规定是不严谨、不科学的,有待商榷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