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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个体权利处于被实质性忽视的状态.中国的证券法<①>重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而鲜有民事责任的规定.投资者难以在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加害人主张民事赔偿.这极大地挫伤了其投资的信心,助长了市场投机的氛围.上述缺陷使得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②>成为中国证券法律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该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认定、诉讼主体、被告范围、争讼解决方式、虚假陈述的含义、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因果关系的确定、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计算等方面作了突破性的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而诉请民事赔偿因而有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但是,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海外证券法律制度相比,《规定》在前置程序、因果关系的推定、揭露日的确定、诉讼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其实际作用尚待观察,实践中也还未有一例人民法院依据《规定》作出的判决.且司法解释未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规定》是现时各种利益妥协的阶段性产物,其内容有待于在《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与新的司法解释的制定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