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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能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将是我国能否成功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关键。我国已建立三种不同的听证制度,最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进行听证,并对听证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二是《价格法》规定的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建立听证制度;三是《立法法》规定的起草行政法规时,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既有第一类的,也有第二类的。听证制度正在我国迅速发展。“听证”一词不时见诸新闻媒体,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它已不再陌生,但也没有觉得它与自己的生活有多么深的联系,甚至很多人质疑听证是走过场、摆花架子。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制定的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种种缺陷,如听证笔录效力不明、听证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而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如确立了便民与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与监督相结合原则等,并设计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来贯彻上述原则。该法还有一个创新之处就是它设计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较以往的行政听证制度明显取得了进步,其独到之处主要在于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引入比较听证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正是对治听证走过场、摆花架子的利器,而比较听证原则大大扩大了听证申请人的范围,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尽管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多有创新之处,但该制度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本文研究的目的正是显示其亮点,揭示其不足,在借鉴了英美、大陆法系行政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从行政许可听证的概念、历史沿革,法理基础等方面揭示了行政许可听证的基本内涵。 第二部分阐述了行政许可听证的意义。 第三部分论述了行政许可听证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四部分突出描述了行政许可听证的制度创新,即确立案卷排他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