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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是互联网领域大数据的垄断者,谷歌搜索在全球很多国家的搜索引擎市场都占据优势地位,特别是在EEA(欧洲经济区)多数国家市场份额都超过90%。欧盟向谷歌提出了指控,并于2010年开始进行调查,经过历时七年的调查,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处罚决定,认定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显示谷歌旗下的比较购物服务,排挤竞争性比较购物服务,为此向谷歌开出巨额罚单,并要求其加快整改,公平对待市场上的各参与主体。欧盟对谷歌发布的处罚决定公告认定谷歌在欧洲经济区范围内的互联网搜索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且滥用其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违反《欧洲运作条约》第102条以及《欧洲经济区协议》第54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历程和最终的处罚决定对国内外开展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面对我国包括即时通讯、搜索引擎在内的互联网市场逐渐呈现出一家独大的趋势,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密切关注互联网市场竞争情况,加强立法,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同时引导我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加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规则意识。本文写作重点是案情焦点问题的分析,即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三个方面出发,分析谷歌在网络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构成。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欧盟处罚谷歌案的基本案情、调查历程及处罚决定和理由。第二部分阐述和分析案件焦点。由于本文介绍的欧盟处罚谷歌案是欧盟的行政决定,而非判决文书,没有原被告双方的控辩过程,故该部分通过阐述欧盟对谷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分析,将焦点问题进行细化为三个。其中第一部分为相关市场界定,通过分析TFEU第102条对该问题的框架性规定,结合欧盟对谷歌相关市场的阐述分析,来说明其中的焦点问题,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二部分通过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要素来对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第三部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其中详细分析了滥用行为,首先介绍欧盟竞争法下对滥用行为的规定,再分析本案中欧盟对谷歌滥用行为的认定,并阐述欧盟对潜在反竞争效果的认定。结合以上三部分来综合认定谷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部分说明欧盟反谷歌垄断案对我国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