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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调解,是互联网与传统调解的结合。在调解过程中,其主要程序是依靠在线技术完成的,就应认定为在线调解。在线调解本质上与传统调解相同,只是从现实空间转变为虚拟空间进行调解,这使得在线调解拥有传统调解所不具有的符合网络环境需要的特殊性质,如高科技性、虚拟性、灵活性。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加快建立在线调解机制实有必要,也切实可行。从必要性来说,在线调解是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新途径,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丰富广泛的公共服务产品,满足群众日益复杂、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在线调解还能够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日益增多的新型网络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其中B2C电子商务纠纷最适宜采取在线调解方式解决。同时,在线调解中信息化技术的运用能够大大提高调解效率,降低调解成本。此外,虚拟化的在线调解为当事人营造出情绪缓和的调解环境,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和双方今后良好关系的维持。从可行性来说,一方面,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公民网络意识的觉醒,以及信息化技术的提高为建立在线调解机制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在线调解能够解决线上线下多种类型的纠纷,例如电子商务纠纷、家事纠纷、邻里纠纷、民间小额借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纠纷等等。我国正在积极进行在线调解的实践探索,主要以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法院主导、民间社会力量主导建立和完善在线调解机制,例如成都法院的“和合智解”、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陈辽敏网上工作室”、“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淘宝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新浪“在线法院”等在线调解机制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实践中也发现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宣传途径的局限性、技术的局限性、机制运行的局限性三个方面。具体表现为,宣传不到位、在线调解平台资源有限、身份认证难、保密性欠缺、用户体验感差、缺乏信任感、调解队伍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针对目前在线调解发展的困境,笔者认为加大在线调解宣传推广力度,整合调解资源,开发多元化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是基础;进行技术上的革新,完善保密性措施,规范身份认证及文件送达、确认程序是关键;完善运行制度、优化在线调解员队伍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