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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占有推定效力作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主题,正日益引起法学家们与实务界的兴趣。对占有推定效力的研究不但能提升我国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体系,使物权法立法建立在更加完备与合理的理论基础之上,同时对完善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和理论层面研究的延展也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对我国民法典中科学系统的制定都会有影响,对我国经济未来快速发展有着至关深远的重要作用,有着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以及实践的深远价值。本人试图选择民法占有的推定效力这一富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高度理论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占有制度乃至物权法体系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各部分:第一章主要针对占有推定效力的理论基础研究以及其历史演进的过程,提出日耳曼法是占有推定效力的起源之处,基于占有之表彰本权的机能而生,演变至今日,已经成为占有上的重大效力。占有推定效力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上,其直接效果是避免了占有人就其权利存在举证的难度,使得本权的排除妨害趋于容易,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安定。然而其间接效果却是此种受推定的权力状态,长时间继续存在之后,为了保持社会的和平与安定,即使有相反的证据也不能推翻即确实有其必要,于是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因而奠定。第二章实体论研究占有推定效力的内容,提出了根据作出推定的依据不同,占有推定效力分为事实推定效力和权利推定效力两方面内容。侧重介绍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第三章应用论研究占有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限制,一方面提出了占有的推定效力规则主要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在法律适用上的直接效果就是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权利推定效力适用于动产和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一方面提出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事实推定效力上的适用问题。第四章研究我国占有推定效力的立法建议,分析了我国在占有方面的现行立法现状并提出了如何构建我国占有推定效力,首先应该确立我国占有推定效力应坚持的价值定位;其次确立占有推定效力应着眼于解决我国社会财产利用中的实际纠纷问题,用比较法的视角,借鉴国外占有立法的先进优秀成果,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总体设计相结合;最后,要确立先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