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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服务市场是新兴、发展迅速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蔓延至这一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本身就具有高科技性、普遍性、强危害性、国际性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在规范互联网服务市场竞争方面的法规欠缺,特别是具有“经济自由法”和“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这一类行为时具有严重的滞后性,甚至是脱节。近年来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并且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的《网络环境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赵军博士的《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互联网时代竞争法的扩展》等,但是上述研究针对的是互联网大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到互联网服务市场这一特殊的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与在网络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是有区别的。特别是2010年爆发的3Q大战将这一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科技性、强危害性等特点充分暴露,相关法律制度在规制这一方面的监管主体缺位、软件标准不明、救济制度不健全等缺陷也显示出来,基于该案的影响,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根据现行的法律的相关规定,界定互联网服务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并根据现实案例总结出在这一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指出现行法律在规范这一方面的不足,并有针对的进行研究和论述,为完善我国在互联网服务市场方面的竞争法规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对互联网服务市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将互联网市场分为互联网运营市场和互联网服务市场,对互联网服务市场进行了界定;其次是对互联网服务市场与相关市场进行了区别对比,指出其特点;最后对目前互联网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在该市场存在的“一支独大、群雄并起”的乱象。第二章主要分析互联网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类型。首先根据网络的特点分析出这类型不正当竞争具有高科技性、强危害性、普遍性、多样性、普遍性;其次根据该市场的特点和已经发生的案例,将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商誉诋毁行为,网页、软件外观的抄袭和模仿行为,不正当链接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用户终端干扰、不兼容、捆绑行为等类。第三章是分析目前我国在规范互联网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缺陷。首先是从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三个层次上分析了现行的规范现状;其次是根据互联网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类型和分析目前在规范这类行为的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1)法律效力层次低,(2)一般条款缺失或不完善,(3)执法机构不统一,执法力量薄弱,(4)经营者界定范围太窄,难以适应互联网服务商新的盈利模式,(5)互联网服务和互联网服务产品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服务商之间的商誉诋毁难以认定,(6)现行知识产权法规不足以支持互联网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7)救济制度针对性不强,(8)惩罚力度较弱。第四章主要是介绍国外在规范互联网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首先是美国,美国在规范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优势在主要在于(1)美国是市场竞争法的起源地,基础法律规范较为健全,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强,(2)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针对新的情况可以及时以判例的形式确立规则;其次是以与我国同样是大陆法系的德国相比较,借鉴德国在规范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验。第五章是对完善我国互联网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首先是对立法模式的介绍,对专门立法模式与综合立法模式进行对比,最终认为在我国目前宜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其次是具体的完善建议:(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2)明确互联网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主体;(3)建立和完善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安全评定、分级、认证等标准的制度;(4)强化社会中间层的监督和化解纠纷的作用;(5)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6)完善行政、司法的救济途径,增强救济的时效性;(7)加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