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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债券是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成熟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债券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收益债券产生于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开始迅速发展,至今全球市场规模已超过万亿美元。美国是高收益债券的发源地,也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高收益债券市场;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规模紧随其后,全球第二;韩国等亚洲新兴国家的高收益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规模较小,但近年来随着亚洲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增长。高收益债券是企业发行的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品种,其突出特点是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本质上是实现了高风险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融通,并以高收益补偿了高风险,因此是多层次、成熟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根据国际发展经验,广义上的高收益债券通常分为三类:以中小企业为发行主体的“明日之星”类高收益债券;由高信用等级债券降低而来的“堕落天使”类高收益债券;出于并购重组目的而发行的“杠杆收购”类高收益债券。这三类债券由于都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和信用风险,因此都被划归在高收益债券概念范围内。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第一类高收益债券,即以中小企业为发行主体的“明日之星”类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市场是金融配置资源市场化的载体,同时财政通过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能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秩序,从而促进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发展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存在公共性、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后发性等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通过完善市场体系、监管市场风险、引导市场发展等方式弥补市场失灵领域;同时,政府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把握合理的边界,即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让位于市场、减少政府干预,使竞争规律、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等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市场规模已达到世界第三,但是基本以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为代表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为主,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市场尚未真正成型。2007年,我国初步开始尝试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先后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创新品种,但与真正意义上的高收益债券仍有较大差距。直至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推出,才标志着中国版高收益债券的诞生。而自2015年以后,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与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密切相关,即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失灵问题。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过度,扰乱了市场规律,主要表现为财政兜底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限制投资定价干扰了市场价格,控制发行准入则影响了供求平衡;二是政府干预不足,在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失灵领域,政府未能进行有效干预以弥补市场不足,主要表现为基础设施不健全、市场缺乏监管、市场发展滞后等。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政府干预重点也各不相同: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最发达,高收益债券是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政府主要在制度创新、市场风险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基础之上的,政府主要在放松管制等方面发挥作用;而以韩国为代表的亚洲高收益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债券资本市场基础薄弱,政府的直接引导和培育在其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同国家或地区高收益债券市场的政府干预经验为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启示,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前文分析的政府干预问题,本文从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和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两个大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平稳持续发展。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包括了转变财政干预方式、放宽投资定价限制、放宽发行准入限制;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包括了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健全市场监管机制、鼓励推动市场发展等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