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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的一面镜子,是人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集中表现。行政法与城市交通文明关系密切,不仅引导、促进城市交通文明建设,还为其提供制度保障。2010年年初,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联合部署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为期三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而事实上城市交通不文明现象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当前各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这虽引起了实务部门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但鲜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对城市交通不文明现象的应对问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研究。2010年1月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部署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会上就强调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需要进一步创新交通管理的理念、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体制优势和政治优势,更加注重用道德的力量和科技的力量管好交通。因此,本文以法学为主、多学科交叉的研究视角,深度整合法学理论与工学、政治学层面的相关理论来进行研究。第一章从有关城市交通的四个争议较大的典型实例着手,揭示应对城市交通不文明现象时所暴露的问题,即我国存在大量的城市交通不文明现象,但在应对这些不文明现象时,出现了道德规范与行政法管理领域不清、相互包办的乱象。第二章以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作为法理基础,在行政法领域内进行分析。首先对文明、道德、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认为不文明包括不道德和违法两个层面,而不道德又可分为失德但不违法和失德同时违法两种,据此,提炼出城市交通文明的基本内涵和判断标准,认为城市交通文明就是在旅客和货物运输过程中所营造的人与人、人与车、车与车之间协调发展的一种和谐状态,具体表现为安全文明、便捷文明和绿色文明,并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失德但不违法和失德同时违法两个维度对城市交通不文明现象进行了类型划分。第三章站在行政法的视角提出应对之策,即城市交通不文明现象的应对需要以自律为基础的交通伦理道德规范和以人为本的交通法治共同调整,但必须找准各自的作用点所在,尤其是要厘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避免城市交通道德问题的法律强制和法律问题的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