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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发生的主要法律事实之一,据相关资料显示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之后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发展。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洗礼,本应该发展壮大,内容体系完整,但是它的发展却非常有限。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无因管理可以说是一个很新鲜的名词,甚至都不存在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相关制度;而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它也没有因为发展历史悠久而壮大。数千年以来,该制度并未有重大突破和发展,甚至有日渐式微的趋势。例如: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就及其简单,共有两个条文。在人类文明空前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现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越多的情况下,无因管理制度内容的简陋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势单力薄。在我国,目前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文指的是《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民通意见》第132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两个法律条文只是告诉了我们无因管理的定义和无因管理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对于其他却只字未提,可见相关法条还存在诸多漏洞,有待完善。总而言之,无论是出于完善我国的债法体系结构的目的,还是因为无因管理制度正好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贵义贱利”“乐于助人”的价值观,这都对弘扬中国人民乐善好施、急公好义的传统美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因管理关乎个人自由与互相帮助两大价值的平衡,对于建构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本文通过国内外对无因管理制度相关问题的介绍与分析,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之处是分析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