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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是金融交易领域非常常见的一种违规交易行为,几乎成为业内人尽皆知的“潜规则”,其数量之大让人惊讶。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散户的利益,给股民带来巨额财产损失,更严重挫败了人们的投资信心,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可以说“鼠患不除,金融不兴”。虽然我国刑法已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之内,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处理“老鼠仓”犯罪案件时确实存在很多疑难问题,概念不清、界限模糊、侦查难、取证难、司法实效难以达到立法预期等问题突出。因此,有必要对“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深入的研究,既包括立法层面研究,也包括司法层面的研究。文章的主体内容主要有四个章节,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老鼠仓”的本体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老鼠仓”行为是什么,通过对“老鼠仓”概念的溯源,揭示出其“先进、先溜”的违规交易本质。其次,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唐建案”的具体运作流程进行剖析,并结合图表的形式将“老鼠仓”运作流程直观地表现出来。最后,通过对“老鼠仓”行为方式和主体关系的分析,得出“老鼠仓”行为本质上是背信行为的结论。第二章主要是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对“老鼠仓”规制路径选择的应然与实然。英美立法模式固然可以通过内幕交易罪的形式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其中,但因基金形式不同借鉴意义不大;日本以背信罪和特殊背信罪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我们解决“老鼠仓”犯罪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是也存在口袋罪的问题;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将“老鼠仓”行为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区分,有效地避免了法律黑洞的出现,值得我们借鉴。文章通过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分析,得出设立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才是可行之策的结论。第三章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分析。选择“未公开信息”、“利用因职务便利”、“违规规定”和“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作为本罪的客观要件研究的切入点。从本罪主体范围的框定和共犯问题的角度全面分析本罪的主体。最后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增设单位犯罪和修正“情节严重”之规定的建言。第四章是对“老鼠仓”犯罪司法实效的考量,主要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实效不佳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侦查、衔接机制以及法定刑方面对提高“老鼠仓”犯罪的司法实效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