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共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说明了为什么研究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认为,当前的司法审查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现行违宪审查之局限、欧美模式的译介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上,对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尽管也有一些研究,但这些研究局限于从学理上揭示不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的原因,且不够系统和深入,同时对中国司法审查问题缺乏深入的论证。第一章论述了司法审查的含义和机能。司法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在广义上使用司法审查。认为,司法审查既包括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包括违法审查,还包括违宪审查,因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既有联系,更有区别。司法审查除具有解决宪事纠纷的直接功能以外,还具有保持宪法适应性、人权保障、权力约束、形成政策以及社会控制、法制统一等衍生性功能。第二章揭示了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对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的概括和升华而形成的根本理念,是指导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完善和运行的根本准则。综合各种司法审查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实质民主理论、宪法至上理论、三权分立制衡原理、“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有限政府理论、法治理论、人权原则以及人性的双重预设理论。第三章阐述司法审查理论基础与司法审查模式的关系。在介绍了司法审查的四种主要模式,即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代议机关审查模式和复合审查模式后,认为司法审查模式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各国的“宪政基因”,包括违宪审查权力运作的首要价值选择偏差、对主权在民思想的不同认识、民主与自由观念的不同理解、对议会意志与民众意志关系的不同定位、宪法的原初制定者观念不同、分权理念的分野、对司法权的不同态度和基于历史背景与文化差异所形成的理念隔阂造成的。并指出不同的司法审查在程序上都带有明显的司法化特征,表现在司法审查机构独立、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宪法诉讼程序的司法化和违宪审查的判例制度。第四章提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并提供了具体制度之方案。该章首先概括了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局限,主要有对法律的违宪可能性认识不足,缺少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规定;指导思想上片面地理解和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受司法审查的法律规范很有限;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主体单一且不科学;违宪审查程序不科学,很少启动;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不强,缺乏严肃性和强制性。接着,该部分提出了建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是自由主义,这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终极关怀;二是民主主义,这是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保障;三是共和主义,这是司法审查的权力框架;四是法治主义,这是违宪审查的效力保证。最后,文章在评价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机关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制、全国人大+宪法法院模式、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等方案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选择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模式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理性,并提出了该模式运行的案件性、穷尽其他救济、时效性、审查例外、全面审查、谨慎适用宪法和有限溯及力等原则,最后明确了违宪审查的预审程序,限制处分和不使用调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