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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刑永远是刑法的主题,尤其在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下,两者更是不可剥离。但目前对刑的研究远不如对罪的研究那样如火如荼。法定刑设置问题不仅涉及到对罪的设置(包括罪名的设置和认定、罪状的描述等),还涉及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犯罪学等诸个方面,它直接决定犯罪人的处遇、社会大众对刑法的信赖和遵从程度,法定刑配置的科学与否,最终决定在客观上刑罚制裁手段与罪质能否相当、刑法的公正能否实现。所以对法定刑设置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对法定刑设置根据、原则的研究,对法定刑的刑种、刑度的分析,目的是进行理性思考,促进我国法定刑设置更臻科学性。由于专门研究法定刑设置的著作在我国寥寥,所以并无太多资料可供参考,但我还是搜寻了与这一主题相关的许多资料(包括《法定刑研究》、《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等多部著作及几十篇与刑罚相关的论文),这些资料主要来自本校的电子阅览室、图书馆以及网络下载资料。值得一提的是,在就读研究生期间,聆听各位刑法学教授的课程,所作的课堂笔记给了我很多启发,使我从各个角度思考问题从而思考、总结出自己的观点。 <WP=4>本文首先分析法定刑的设置根据:等害报应论因为不符合人类刑罚史的发展规律而被现代刑法理论所抛弃,等价报应论取而代之;功利论中的一般预防论也已经被诸多学者所批驳,其也被证明是失败的,本文认为只有以“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根据,才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才能使法定刑的设置走向科学化、现代化。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在法定刑的设置过程中应当有独立的原则。在我国,这一问题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明确性、均衡协调与合理公正是应当遵循的设置法定刑的基本原则。纵观数千年的人类刑罚史,刑罚种类由繁杂到简明,由残酷到轻缓,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迁时期。在我国,刑罚体系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已经基本确立,在79刑法和97新刑法中最终确立下来。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刑罚的实际需要,只是在罚金刑和短期自由刑及死刑的法定刑设置上存在些许缺陷,本文从法定刑设置角度进行了讨论。科学的法定刑幅度是合理公正的体现,是一国刑法能否保持均衡协调的关键。在我国,存在法定刑幅度过大的问题。解决此问题,首先要择取适当的法定刑设置模式,其次要避免在法定刑的设置过程中发生的刑罚攀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