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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选举是物业管理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物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只有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才能破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为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首先,本文阐述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一般理论,主要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合理性,为分析业主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其次,分析我国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先介绍有关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案例报道,然后分析我国业主委员会成立耗时长、阻挠多、比例低的现状及原因。再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方性物业法规入手,分析其利弊,进而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合理建议。例如,从上海、深圳、重庆等各地方性法规对首次选举会议召集人的规定,建议将上海、重庆、厦门的规定进行综合,可修改为:建筑单位(开发商)在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应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在一定期限内召集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建筑单位(开发商)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召集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最后,针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制度提出以下立法建议:一、完善业主委员会民主选举的程序。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得到严格遵守,对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成败至关重要。因此,立法应当特别重视完善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制度及其法制保障,进行相关制度创新适应我国业主委员会选举实际需要。二、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解决制度。物业法规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认定的标准几乎没有列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各类违法、不当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无救济则无权利”,选举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业主选举权是至关重要的。三、完善行政指导制度。业主委员会民主选举,不仅是“改造业主”的过程,也是“改造政府”的过程,尤其是社区的过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规范性。相关法律、规范同时构成对于选举参与各方的要求,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每一步都要严格依法组织实施,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努力做好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上访和申诉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区稳定,促进社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