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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为消除毒品危害,采取多种措施开展禁毒运动,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断绝了毒品危害,其中戒毒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戒毒模式中,受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局限,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很少,而且也很难得到保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暴风骤雨般的戒毒运动中,人民政府对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始予以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毒品危害日趋严重,我国政府采取了司法戒毒和自愿戒毒相结合的模式,在司法戒毒中主要是劳教戒毒。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比照传统的劳教人员,基本人权得以较有效保障,但因吸毒成瘾并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而由此产生的特殊权益,由于制度缺陷,受到制约,导致吸毒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强,戒毒效果并不理想。《禁毒法》在借鉴国际主流禁毒理念,总结我国传统戒毒模式的基础上,开创了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对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予以更清晰地界定,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障。但《禁毒法》实施时间不长,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外,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