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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作为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私力救济权常见于现实生活中,由自救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如抓小偷却意外致其死亡、驾车撞击劫匪等常常见诸媒体。自救行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又重要的正当化事由,却面临着立法空白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化对待。自救行为人或囿于立法缺失,或内心愤怒急切,难以把握自救行为的限度,自救行为难免过激甚至走向极端。理论界对于自救行为的刑法界限研究较少,司法实践更是要么错误的将自救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要么只字不提自救行为而定罪量刑,忽视自救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为此,论文挑选了六个典型案例,通过案情及裁判结果的对比与分析,总结出由自救行为引发的司法困境,并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后提出具体化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自救行为存在困境的实证状况分析。通过将相似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结果、存在的主要分歧对比分析后发现:第一,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极易混淆,正当防卫扩张说的滥觞导致自救行为普遍被忽视。第二,自救行为是否超过限度的判断较为主观,没有理论的指导造成自救行为极易落入结果归责的窠臼。第三,自救过当的定罪量刑并不适当,引发了各种争议和质疑。第二部分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分。自救行为应当以社会相当性说作为排除违法性的根据,自救行为总共分为五个构成要件,首先,必须客观上存在对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第二,在时空上要有紧急性;第三,主体只能是权益受损的人或基于委托、监护及共有关系的第三人;第四,主观上必须有自救的意图,具有自救认识和自救目的;第五,自救行为不得超过限度。基于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发现其与正当防卫存在明显区别,并着重从紧急性与时间两方面划清界限。正当防卫所具有的是一种侵害的紧迫性,而自救行为则具有在难以获得公共机关救助的情况下保全恢复法益的紧迫性;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结束时间以行为完毕说为准,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实施防卫行为已不能阻止侵害结果的发生或挽回损失,不实施防卫行为危害结果也不会进一步扩大,超过这个时刻就是自救行为的开始。第三部分是自救行为限度的认定。自救行为应当具有必要性和相符性,自救行为所要保全的权益应该和侵害的法益大致均衡。首先,自救的行为限度严于正当防卫,通过较轻的行为就可达到目的就不能采用较重的行为,通过损害物的方法即可达到目的就不应该损害人,对物的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人的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排除损害,是否允许使用致命性工具应当视情况而定,但不能超过损害的相当性。其次,实施自救行为造成的结果,应当与损失对等且造成尽量少的损失,若明显超过了保全的法益之必要或对不法侵害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则属于自救过当,并且应当及时履行附随义务。第三,从因果关系入手研究自救行为过当但结果未过当和行为未过当但结果过当两种情况的认定,而在介入因素作用下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应当以具体分析为基础同时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科学合理的分析自救行为人的责任。最后,自救过当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第四部分是自救过当的刑事责任认定。自救过当说明行为人自救时超过了限度要求,已经脱离了自救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纳入违法犯罪予以考量。但是,自救行为在定罪量刑时需考虑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出于犯罪的目的而首先实施了加害行为才导致了后来的自救过当行为。被害人前行为若达到了犯罪行为是为罪错,若是一般违法行为至少也属于重大过错行为。自救过当应当从主客观方面全面把握再进行定性,自救过当应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处理,应当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酌定量刑从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