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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和生物工程的发展,化学添加剂种类越来越多,食品安全的人为风险原来越严重,尤其自食品安全问题犯罪化以来,虽刑事监管越发严厉,但食品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生。究竟是刑法罪名设置存在问题,还是刑法更新速度难以适应实践中犯罪类型的新变化呢?为了找到其中原因,文章将从不同层面进行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概述。由于本罪为行政犯,所以,行政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不法行为的规定是刑事监管的前提。在行政法角度,食品与食品安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对食品安全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在食物匮乏的时期,能入口者皆为食,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限定于能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技术改变了食不果腹的情势后,食品本身的卫生和安全不断受到重视,不因食品正常食用而导致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是食品安全的基本含义。在明确食品安全行政法含义后,还需进一步辨析刑法中的食品安全在范畴上是否与前者相同,由于我国国情所限,对于不同种类食品设立了不同的法律,刑法对于食品含义的定性必须应具备大局意识,适当扩大食品含义的范畴。第二部分中外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立法概况分析。在明确基本含义的前提下,对于食品安全如何监管,如何设置法律体系还需纵览中外,借鉴优势并吸取经验,故,本章通过挑选食品安全立法保障完善的数个国家,分析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法律体系,并结合我国监管方式和修改后的刑法条文,对比我国和域外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不同,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食品安全基本犯罪疑难问题探析。经过第二章明确我国食品安全刑法存在的缺陷后,本章通过详细解析的形式,分析缺陷形成的原因,并将重点集中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针对重点情形挑选司法案例作为论据,以求明确问题所在。第四部分食品安全刑法的立法完善。明确食品安全刑法所存问题后,应当找寻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故,在第四部分的立法完善建议中,既要注重着眼大局,又要关注司法实践所需,合理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障食品安全。在第一节从食品犯罪刑事政策指导原则入手分析当前刑事政策的优劣,提出完善建议;第二节从司法解释及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罪名规定入手,重新设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法模式,以使在司法实践中化解“具体危险状态”难以判断的尴尬境地;第三节从完善罪名的角度论述在本章中增设新罪的可行性;第四节重点分析从业禁止在食品安全刑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