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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种类从以前的七种改成八种,引人瞩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将当事人陈述的顺序从以前的第五种提升到首要的位置,可见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边缘性”的证据渐渐地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并且这小小的变动更是对当事人陈述作为汪据的一种肯定。这不仪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司法实践中的相一可协调,也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推广。立法上对当事人诉讼主体权利的肯定,是我国民诉法开始尊重法律真实和法律程序的象征。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陈述还是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加之立法上的粗糙以及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不同其它证据形式的显著特征,当事人陈述在实践中的运用还是屡屡碰壁。本文正是基于对当事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重要性的把握,期望能够为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一章为本文的总论部分,当事人陈述的概述。通过对我国当事人陈述这术语的比较分析,系统分析了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特征、功能、分类,期望对后文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当事人陈述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分析。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当事人陈述在我国的尴尬境地做出分析,并对现象背后的原因做出了分析,希望对后面的制度构建对症下药。第三章为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国外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分析,英美法系将当事人陈述视为证人证言,大陆法系则依据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不同功能而相应设立了当事人听取制度和当事人询问制度。兀论哪一种制度都应该在适应的上壤中成活,本章意图探讨国外的立法例,以此对我国当事人陈述的构建引入一股清流,并为下文的论述找到相关论据。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部分,探讨最为核心的问题即从理论应当性和现实可能出发,如何正确构建我国的当事人陈述制度。笔者提出在确立以诚实信用为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设立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引入当事人听取制度,并设立相关的程序规则,以此充分发掘当事人陈述对民事诉讼的阐明案情和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结语为全文的总结部分,回顾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