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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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发轫于20世纪国际民事司法改革浪潮,在经过英、美、德、法、日等国家的相互借鉴改良后逐步被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程序吸收,并在21世纪初与我国开展的民事速裁审判实践相结合,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入我国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纾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最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因而小额诉讼程序呈现出诸多独特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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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发轫于20世纪国际民事司法改革浪潮,在经过英、美、德、法、日等国家的相互借鉴改良后逐步被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程序吸收,并在21世纪初与我国开展的民事速裁审判实践相结合,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入我国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纾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最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因而小额诉讼程序呈现出诸多独特的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典型的比如一审终审制,排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并且审判方式上实行超职权主义,法官拥有绝对的裁量权等等。这样一项制度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还能让“正义”更快的到来。然而,通过对近几年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数据和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作为移植西方国家的一项制度创新,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基层群众中间并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可。其制度缺陷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率低,调撤率高,法官职权过大难以保障公平正义,服判息讼率不高,与制度创新的初衷渐行渐远。通过对这些现状和问题的反思,小额诉讼的实践困境在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严重不足,造成诉权和法官职权之间难以形成监督制约的关系,导致诉讼效率和公正两者之间顾此失彼,造成严重失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审终审和再审难上,这两者几乎剥夺了让当事人获得最后的救济机会。约束权力和保障诉权不仅是诉讼法律制度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回应。只有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重新审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最起码的程序正义,小额诉讼才能更好的体现制度的设计的初衷,促进社会和谐。有鉴于此,必须深刻反思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不足,直面分析探讨立法、司法中保障原则的缺失,当事人主体地位缺位,程序救济不完善等相关问题,找到其中的难点和痛点,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诉权保障做法的同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诉权保障制度。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环境下,必须重新对小额诉讼进行改革和完善:确立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弥补司法中法律规定的缺失;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宗旨,纠正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等等,并且通过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让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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