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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04年已将长江江苏段的“南通港、苏州港、镇江港、南京港”列为沿海主要港口。长江江苏段作为我国内河航运经济价值最高的水域,在航路特征、航行规则等方面与海上通航水域的特征相类似。在目前长江江苏段仍以内河船舶航行为主的情况下,虽然港口和港口岸线已适用海上法律体系进行管理,但对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仍应加强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慎重考虑适应海上法律体系实施海事行政管理。 本文从对交通部2004年第5号和第29号公告效力出发,紧扣长江江苏段的自然属性和其管理特征,结合长江江苏段现行的内河管理模式和适用海上管理模式的条件及与国外类似河流对比研究,具体比较了现行我国内河交通管理法律与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异同,同时运用法理学的相关规则找出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法律的具体转换方案和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论述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必要性,该部分分别从长江江苏段水域的货运量和内河船和海船的进江量和对交通部的2004年的5号和29号公告的分析出发,并进一步分析长江江苏段适用内河管理模式的和海上管理模式的利弊,得出长江江苏段必须适用海上管理的模式。 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论述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可行性,该部分通过对长江江苏段的通航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分析,并与我国沿海和国外的类似河流进行比较分析,论证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管理法律是可行的。 第三部分为第三章,着重论述现行我国内河交通管理法律与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异同,为长江江苏段适用海上管理模式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法律转换的技术支撑。 第四部分也是重点部分,即第四章长江江苏段水域适用海上交通管理法律的具体方案与转换的法定手续和管理建议。 以上概括介绍了本文所涉问题、研究方法、解决思路及其佐证。文章中所提的观点是笔者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浅陋的想法和体会,希望藉此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