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新修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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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技的发展,新物种出现,民法物权、他物权理论的完善,社会诚信建立要求是盗窃新型行为类型产生的背景。“数额型盗窃”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理论,从客观行为造成的法益损害、威胁评价行为的违法性,“非数额型盗窃”则体现了行为无价值的理论,从客观行为本身的违反规范性,违反社会相当性评价行为的违法性。从结果无价值到行为无价值并不是一蹴而就的,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多次盗窃”的情形,打破了“数额型盗窃”单一犯罪罪状,“多次盗窃”的行为类型的规定是“多次违法”理论发展的结果。近年来多发的盗窃具有侵犯人身权益性,妨害生活安宁,危害社会公共生活特点,这些特征就引发了公民对于人身安全、个人隐私以及社会安定的担忧,这就要求在立法上体现这种对社会秩序的要求。新型盗窃行为类型对于深入认识财产犯罪理论具有重大意义,其中财产的价值分类、判定以及财产状态的认知、保护理论都提出了新的研究要求。财产价值的分类理论上有很多种,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分类方法较为明确。财产犯罪保护客观价值是必然的,过去往往缺乏的是对主观价值的讨论。财产的主观价值是否有其独立的内涵,其是否存在刑法值得保护的不依赖于客观价值的内容。财产状态包括了所有与占有两种。所有状态的保护理论学说为“本权说”认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占有状态的保护理论学说为“占有说”对财物事实上占有本身。占有理论大多认为非法占有因其本身受到法秩序非难的属性,刑法本身无意保护。对于此类非法占有的进行规制保护的原因在于财产秩序利益的保护。在讨论这种刑法保护缘由之时应当具体分析,应当看到非法占有本身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并不必然的否认物所具有的财产性特征。“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行为类型的特征与犯罪形态同样需要我们加以分析。客观行为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行为规定为独立的非数额盗窃行为类型旨在行为本身的情节、性质、反复性等反映人身危险性的要素纳入到盗窃社会危险性的评价之中。其不仅仅是立法将成立盗窃的门槛降低,还在于“以人为本”精神指导下的对人身安全、人格权利的保护。新型的盗窃行为类型内涵的理解与界定需要我们专门仔细的理解。犯罪形态表明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危害性,着手要素在犯罪形态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入户盗窃”、“扒窃”着手的判断更是因其行为特殊性而更加困难,因此有必要对“入户盗窃”、“扒窃”着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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