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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在城市化快速推进阶段,城市贫困是一个亟需关注的问题,要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切和照顾到社会各类群体的利益。当前社会,除由于低收入原因造成贫困的“收入型”贫困群体外,还存在一部分“支出型”贫困群体,这部分人群的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水平线,但因有患大重病、子女教育等刚性支出,远超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质量在短期内急剧下降,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目前,我国贫困人群的认定依旧以收入水平为衡量标准,各类贫困救助政策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入门槛,导致这部分人群被排除在现行贫困救助之外。上海市在我国首次提出了支出型贫困的概念。自2008年以来,上海市在科学设置衡量贫困方法、配套相关政策等方面做出有益实践,为缓解支出型贫困群体尤其是因病致贫群体的生活困难开展了创新探索。静安区作为上海市试点开展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区县,在落实救助政策方面为全市提供了实际操作上的借鉴与参考。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定量分析、定性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梳理目前贫困理论发展现状,以市场失灵理论、反贫困理论、社会公平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并以上海市静安区部分支出型贫困居民为样本,分析其人员结构和收支水平,通过案例说明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突发事件致贫、综合因素致贫等四类致贫因素。在此基础上,全面解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等现行救助政策,研究其对支出型贫困群体救助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指出政策保护的欠缺与盲点。根据现阶段上海市推行支出型贫困救助的主要做法和经验,论证进一步完善支出型贫困居民救助政策的可行性,认为应当从调整社会保障准入标准、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专项救助的分离、完善居民经济状况核查体系、健全具体实现机制等方面入手,将救助支出型贫困居民制度化,以期对进一步建立完善上海市乃至全国对支出型贫困群体的政策保护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