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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称《海事诉讼法》),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制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体系。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海事诉讼法》实施两年来的需完善之处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海事诉讼法》的实施结束了我国海事法院二十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历史。《海事诉讼法》中包含不少新颖的程序和制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海事强制令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开创了我国行为保全的先河。然而,由于海事强制令的独创性及《海事诉讼法》实施时间不长,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十分有限,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海事审判实践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涉及到海事诉讼程序法方面的问题,在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和法律条文,研读案例的基础上,并在向海事法院法官咨询、请教后,通过本文对海事强制令这一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束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分析了海事强制令产生的时代背景是海事诉讼的国际化,从海事强制令制度确立前的司法实践及产生的问题论述建立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确立的积极意义。 第二章,分析海事强制令制度的理论依据。在国内法方面着重从民法、民事诉讼法方面阐述;在国际上,通过与英美法系的玛瑞瓦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的比较分析,既论述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吸收、借鉴之处,又着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