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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选题来自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项目。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近年来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重大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且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了相关的立法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事实表明,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无疑是一大重要诱因,本文试图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得出了国家实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紧迫性以及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制度的完善和立法的建议。 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监督主体现状,明确了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其次,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重点论述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例如,现行法律存在对建设单位安全投入要求规定不够、实践中各地勘察咨询管理模式不够规范、《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责任方面规定缺失等问题。 最后,在第四章中提出完善监督的措施和具体的立法条文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