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行并有效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是各国中止犯的本质所在。关于中止犯的立法理由即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刑事政策说、褒赏说、法律说以及结合说等学说之争。我国学界则存在刑事政策说和刑罚目的说的结合说、刑事政策说和法律说的结合说、社会危害性减少和刑法内部的谦抑性以及犯意消除说等学说之争。刑事政策说和法律说的结合说是我国的通说。尽管各国学者观点各异,但是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是比较一致的即都从中止犯的主客观方面入手。中止犯在主观上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减小;在客观上防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客观危险性减小。由此基于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而言违法性和责任减小;基于我国的罪责刑相互关系而言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减小。当然中止犯的立法理由也不乏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要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首先要判断是否成立中止犯。中止犯成立需要满足五个要件即自动性、彻底性、时空性、中止行为以及有效性。自动性是中止犯区别于未遂犯的关键所在;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现行的犯罪故意;积极中止情形下要求行为人必须付出真挚的努力;最后中止行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