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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哲学已经成为当代理论和分析的战场之一。论争的中心是一系列不能被明确地冠以“科学”名义的领域的客观能力问题。也即,社会科学是如何追求客观性的?
文章第二部分回顾了从方法论上追求社会科学客观性的历程。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科学建制化进程中,一门学科若想确立自己的合法性,首先必须在方法论上论证说明自己的研究和知识的客观性与确定性。这样一种方法论的追求表现在两个不同的角度。实证主义试图对自然科学中的原则、方法、规律作出解读,为社会科学提供一种规范或“范例”。这一观点表现在孔德所倡导的实证社会研究方法论和穆勒的“逻辑学”中,而迪尔凯姆则给出了具体的方法论策略。它在逻辑实证主义的统一科学运动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与实证主义的径路不同,韦伯提出了建立统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要求,寻找一种最适合于社会科学探究的知识模式。但是,将科学方法扩展到社会科学探究领域引发了一系列的责难,韦伯试图建立不同于自然科学而又能够保证社会科学客观性的方法论追求也很难说是成功的。
第三部分将关注点转向了社会科学对象的独特性上,从本体论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社会事实表现了一种将自身与自然事实区分开的“复杂性”,社会科学在分析这些“复杂的”对象时很难达到客观。为避免这一令人不安的后果,方法之一就是将社会对象的复杂性视为自然对象复杂性的亚一种类,这驱使着许多社会科学家努力追寻着一个尽可能地类似于自然科学对象的研究对象。这一观点通常受到“不相容主义者"的拒斥,他们认为社会科学根本不是关于自然种类的,社会科学对象的复杂性是独具一格的,应该采用独特的探究方法。“批判实在论”取两者间的中间道路,既承认社会科学对象的独特性,又不否认我们可以对它进行科学地研究。但是,这三种立场通常都过于严格。制定一个模型来确定社会科学的对象应该是怎样的,与承认一个复杂性概念是背道而驰的。而我们也将不可避免地终结于一个过于“规范的”社会科学客观性观念。
第四部分考察了社会现象如何通过特定的分类方式而成为“客观性的对象”。这一观点认为,社会科学客观性研究涉及对象和客观性的建构研究,它不是从某些给定的或固定的“事物所是方式”中派生出来的,而是从构建事物的实践的和概念的方式中派生出来的。哈金的“互动种类”概念正适合用来描述如何从一种对社会科学对象的建构性分类方法的理解开始来探讨客观性问题。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问题只能在与它们的所指的关系中才能得到评价,而不是通过参照一些理想的标准或客观探究的协议。这一径路有别于社会科学通常提倡的实践方法,即制定一个模型来确定社会对象像什么东西,以及从这些实践方法中得出的“规范的,’社会科学客观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