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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以及滥用司法权等问题的发生有其深层的原因,庭审直播规制的完善虽然不能根治这些问题,但是仍不可忽视其带来的积极意义。在实践中,庭审直播不仅仅是针对大案要案进行的,还囊括了一系列发生在大家周围的小案,其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使得媒体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得以实现,公众能够更好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有利于提升司法系统公正与权威的形象。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庭审直播也不会例外,有利也有弊。庭审在直播的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分别为:可直播案件范围不确定、直播内容欠规范以及直播方式混乱三种情形。而目前国内对于庭审直播的立法却仅有审判公开原则之下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凡是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进行审理。”、第274条“审判时凡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第11条“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3条“高级人民法院为庭审直播的批准主体”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国内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整理,笔者发现目前的相关立法状况还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故完善庭审直播的规制具有可行性和积极意义。本文在对审判公开与司法独立原则二者价值放入庭审直播中进行权衡比较,进而肯定庭审直播这一审判公开方式积极意义的基础上,针对庭审直播中出现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提出了限制庭审直播案件范围、实现直播内容规范化以及完善庭审直播的形式三项建议,以期对庭审直播相关规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