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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顽疾。近些年来,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款的拖欠问题越来越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成了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 实际上,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针对建设工程款的债权保护,就专门设计了一个条款来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即《合同法》第286条。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合同法》第286条并没有成为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利器,反而在实践中被遗忘,成了“休眠条款”。笔者认为,工程款拖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必须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两种角度出发来解决,《合同法》第286条应该在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以《合同法》第286条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对从源头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完善建设工程款债权的保护提出了建议。本篇论文主要由引言和五个章节共六个部分组成。 为了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紧接着,建设部以2004年1号文件发布了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工程款的拖欠问题一时成了媒体和舆论的焦点。<WP=4>在引言部分,作者通过翔实的资料,首先分析了我国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现状、表现形式、社会后果,着力分析了工程款拖欠形成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接着介绍了世界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从法律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基本方法,得出了从法律上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难题是可行的,关键是如何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合同法》286条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过程,分析了286条的立法价值,从立法者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为《合同法》第286条具体条文的分析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紧接着笔者从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承包人的含义几个方面,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在确定《合同法》第286条适用范围中碰到的难题和矛盾,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第二章着重对《合同法》第286条确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进行法律分析。研究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具体分析了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成立时间、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具有留置的效力、是否具有追及的效力以及能否预先抛弃,对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一一作出了回答,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应建议。本文第三章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主要研究了三个问题:一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提出了以登记制度为中心解决两者冲突的立法建议;二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者权利之间的冲突,提出了加强和完善房屋预售款监管的立法建议;三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提出了各承包人之间应当平等受偿的立法建议。本文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消灭问题,主要研究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方式、破产案件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消灭问题,解决了实践中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难题。最后,作者主要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有两条:一是在建设领域建立工程款支付保函制度;一是加强房地产开发资金的监管。对于房地产开发资金监管问题,笔者又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的监管、<WP=5>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监管、商品房预售款和销售款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虽然对于《合同法》第286条的研究文章不断见之于报端,但本文更加系统和全面,几乎在286条的每一个具体问题上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实践上的解决方案和立法建议,表明了作者的观点。尤其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款债权的事前和事后保护提供了合理的思路、框架和充足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