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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件仲裁案中,当事人一方以投资合同的外方“主体”是一个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成立的虚拟商业名称为由提出关于确权的仲裁请求,此请求引发了仲裁庭对该外方“主体”资格与能力的探究,也引发了笔者对外国法人在内国的主体资格和能力问题的思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存在着大量以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作为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而由这些主体频繁的国际商事活动所引发的主体资格与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冲突的解决却又是它们在内国有效的从事商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本文所要探讨的即是如何解决外国法人在内国的主体资格与能力问题。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解决外国法人在内国的主体资格与能力问题,一般包括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与能力法律适用的确定、内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以及外国法人在内国的具体资格和能力范围的确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笔者以上述的仲裁案为引子,结合相关理论和各国立法实践,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上述这三个方面依次进行论述,并由此对我国现有的相应立法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全文分为引子、正文与结论三个部分:引子部分详细的引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审理的涉及虚拟商业名称的仲裁案,由此提出在外国法人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时,存在着一个首先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外国法人在内国的主体资格与能力的法律冲突。第一章是外国法人在内国的主体资格与能力问题概述。本章阐述了外国法人在内国的主体资格与能力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对该问题的解决,其论述的重点在于后者。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资格与能力问题的解决包括了法律适用的确定,内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与外国法人在内国的具体能力范围的确定三个方面内容。这三方面的内容正是本文探讨的中心,因而下文论述的主线就此打开。第二章是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主体资格与能力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确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关键组成部分,法人属人法的确定举足轻重。本章论述的中心即是法人属人法的确定。在论述法人属人法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法人属人法传统确定标准的利弊,既而又阐述了在法人属人法确定标准上的新发展——灵活化的趋势。在比较外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同时,结合上文仲裁案对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三章是关于内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本章首先对外国法人的认许进行理论分析,阐述了认许的意义,认许的方式,认许的内容与法律依据及认许的效力这几个问题。既而仍通过对上文仲裁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就此<WP=5>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第四章是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具体能力范围的确定。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法人属人法与内国法的重叠适用,本章对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与内国法的限制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比较分析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结语部分指出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主体资格与能力问题的重要实践意义,强调我国对此进行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同时指出笔者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