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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是当今世界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一个缩影,也是信息科技技术飞速发展的代表之一。在科技已经迅猛发展的二十一世纪,无人驾驶汽车除了带给人们的技术的进步与便捷的享受,还带来了必须要去研究的法律问题。和传统机动车相比,无人驾驶汽车更加特殊,不仅在于其行驶的自动性,还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多元化侵权主体。近年来,各国不仅加紧推动和扶持相关技术发展,也在加快出台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无人驾驶汽车技术越来越成熟,但其法律规制却存在一定漏洞。我国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文件并不足以解决当下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法律问题,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规定也是处于空白状态,仅有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约束。因缺乏法律保障,给未来无人驾驶汽车在我国进入市场并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而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已经提出挑战,急切需要更新相关法律规定。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与立法现状,主要从美国Uber无人汽车事故案与中国的高雅宁案,展开介绍,引出本文的研究背景,接着介绍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与分类,表示无人驾驶汽车分为五级,等级越高自动化程度越高。然后从“无人性”、“自主性”等几个方面对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相比不同的特征展开讨论,接着,对于国内外的立法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国内目前尚未有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但部分地区政府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包括《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在国外,某些国家的立法已经取得了进展,本章中主要列举了美国、欧洲、韩国等国的立法实践。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汽车使用人与产品制造商及相关方作为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第二章对汽车使用人作为事故责任的主体进行分析,汽车使用人包括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与非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人,本章内容,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与以此引发的何种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分析,如果是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人(且该使用人与汽车所有人相同)发生过错引发交通事故的,按照雇主替代原则进行处理;对于非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使用人(也即汽车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譬如汽车借用人、租赁人或乘用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类推适用对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第三章从产品制造商及相关方作为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分析,如果汽车系统发生故障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汽车的生产方或者无人驾驶系统的系统设计方,汽车生产商或者软件提供商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第四章,针对共同侵权进行讨论,首先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为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再对各侵权方在共同侵权中的关系进行讨论,最后得出建议为以汽车使用人与产品制造商(软件提供商)两大侵权主体为基础设立“双保险”制度。通过前文探讨的侵权主体以及国内外的立法实践,由此第五章为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制度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双保险”制度,以及从民法典方面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