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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卫星导航是指通过在近地球轨道上放置导航卫星,对地球进行无线电遥感,获取地面进行授时、定位、导航信息。随着全球信息化的普及,全球卫星导航应用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在经济、国土、公共安全等领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建立本国独立的卫星导航。目前,全球主要有四大卫星导航系统,分别是美国的GPS、欧洲Galileo、俄罗斯的GLONASS和中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随着全球卫星导航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商业化,引发了一系列国际法问题。卫星导航技术在军事侦察领域的运用对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形成了严重冲击,卫星导航数据的商业化利用侵犯了被遥感国的自然资源主权,卫星导航技术对导航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会造成为未掌握该技术国家的信息主权被侵犯。卫星导航技术为国家安全目的或军事目的而利用时,会破坏现有外层空间法关于外空和平利用的原则,加剧外空军事化。随着外空活动的商业化,现有国际空间法在适用于卫星导航时产生了新的困境,造成外空损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范围不合理的问题,破坏了国际法上的责任机制。由于现行国际法与全球卫星导航活动法律条款相当有限,再加上各国航天实力的悬殊,目前,难以达成全球卫星导航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法在规制卫星导航活动方面的缺陷严重阻碍了全球卫星导航的健康运行。为解决全球卫星导航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国际社会应借鉴国际民航组织关于全球卫星导航在民航领域应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构建较早,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确立了民航领域全球卫星导航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卫星导航在民航领域的法律实践提出了立法形式多元化的建议。美欧国内法关于全球卫星导航的规定相对成熟,不仅对卫星导航活动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规范,且将涉及卫星导航的国际法规较好地转化为国内法。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对完善全球卫星导航的相关国际法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虽然,建立规范卫星导航的专门性国际公约已经成为适应全球卫星导航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这一国际公约成出台之前,重申并继续遵守现有国际法的原则,完善现有国际法关于全球卫星导航的法律规定是解决现阶段争议的有效办法。与此同时,通过吸收欧美航天强国国内法关于卫星导航的法律规定,建立全球卫星导航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促进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快速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