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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基本是沿袭元朝的行省制而来,它产生于农业社会中,适应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在交通和通讯都不发达的情况下,管理简单雷同的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当今社会是一个由全球化和信息化构成的网络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需要的组织结构是与之相适应的一种全新的网络型组织,行政区划的设置理应与这种大环境相适应。以往建立在信息沟通渠道少,信息传递慢的基础之上的官僚层级制的体制已经无法适应这种社会环境。当今社会已经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我们的思路也应跳出传统的理念,用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构想行政区划。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区划体制及改革的特点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行政区划的演变情况、现状和主要问题,并分析了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必要性、制约因素和改革方向。在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者关于行政区划的诸多理论和观点,提出了本文的观点。首先,将对地方的各种监督权力在中央和省之间划分,各自负责一部分,将其余涉及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各个市、县。因此,在中央、省和市、县三级政府中,省级政府的职能设置、机构设置就不需完全与中央和市、县一一对应。中央、省和市、县三级政府的权力分配及职能机构设置应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7个直辖市:西安、武汉、南京、深圳、青岛、大连和沈阳,将现有的34个省级行政单位增加为41个省级行政单位(不包括台湾省在内)。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发展需要,省级行政单位数量仍然可以继续调整,但应保持在在40个—50个之间。同时,取消“市管县”,使市和县在法律、行政上地位平等。此外,本文还提出了一系列配套的改革措施以保证本文方案的顺利实施,如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重新分配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支出,设立区域联合会等。最后,强调行政区划改革必须是在“先试点,后推广”、“先易后难”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