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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由治理目标、治理计划和一系列的治理制度组成。司法权介入公司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权的治理与公司的内容治理不同,它是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司法大致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以此类推,司法权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也可以划分为诉讼机制和非讼机制。综观我国现有研究文献资料,我国学者普遍关注诉讼机制,目前有大量的研究成果,相反,非讼机制的研究成果较少。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普遍通过立法规定了非讼机制作为诉讼机制的补充制度,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非讼机制具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除此之外,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非讼机制介入公司治理发展不健全,不能回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所以,非讼机制介入公司治理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能够在理论层面为非讼机制的理论研究添砖加瓦,有能够对公司法法实践的发展贡献力量。值得强调的是,非讼机制介入公司治理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学科交叉性,一方面公司治理狭义上属于公司法研究的领域,在这一意义上,非讼程序属于一种外部工具,通过非讼程序来为公司治理提供帮助,侧重实体法的研究,通过实体法来界定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此不同的是,非讼程序本身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学科范畴,侧重规定非讼程序的运行规则,强调程序公正的理念。囿于笔者的专业背景,本文的研究将以公司法为主要视角,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非讼程序介入公司治理的具体规则,尽量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二者兼顾。文章主要分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将探讨非讼程序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将研究非讼机制介入公司治理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将阐述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之非讼机制的困境。第四部分为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之非讼机制实体法角度的构建。第五部分为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之非讼机制程序法角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