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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限制死刑的措施,其设计的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最大限度内防止错杀”的死刑刑事政策,以此来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可以说这是我国现代意义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并且,针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在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又作出了相关的解释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自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又作了必要调整。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目前运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自身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例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无法有效的参与该程序、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法院在复核程序中的不足等。正是基于这些不足之处的考察,笔者拟从本文的论述,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不足之处予以完善,使其日趋正当化,以期其能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乃至杜绝类似“聂树斌案”的冤假错案再次产生本文采用的是系统分析的写作方式,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以“聂树斌案”为引子说明了死刑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正当化的缺失及对其完善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首先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性争议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然后根据笔者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解对其性质进行了解说,并根据笔者对其性质的定论从“诉讼化构造”和“符合功能预设的目的”两方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内涵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演变及国外对死刑救济的规定作了一个系统的梳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演进主要包括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概况、建国至今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两部分:关于国外死刑救济制度的主要是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挑选了日本、美国作为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的阐述。第四部分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实施现状,以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的内涵为标准,分析了其正当化不足的表现,包括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度不够、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力度不足。第五部分针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正当化的诸多不足之处逐一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主要有: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正当化不足的完善、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措施、强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