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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死亡在大多数时候会导致继承的产生,但现实中也存在死者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这种遗产归国家或其集体组织所有。但该法条只是作为一个兜底性条款解决了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无法可依”的问题,在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还是处于欠缺状态。并且这个法条并未解决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其他国家(地区)在同类问题上已有诸如选任遗产管理人或遗产信托等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发。正文主要分成了四个部分,全文大约30000字。第一部分主要是案例与基本理论。这一部分先通过案例引入无人继承遗产这个问题。其次将无人继承遗产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了无人继承遗产这个概念的性质,为下文的探讨明确了范围。最后选择了债权人之利益保护与遗产的归属作为本文的重点在下文中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我国现状与不足。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继承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制度现实的困境并探求其原因。第三部分是域外同类制度的评析。首先这一部分选取了德国、法国以及俄罗斯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考察了其无人继承遗产制度,之后选取了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考察了其无人继承遗产的制度。并依据之前考察得出的结果,从多种角度出发,评析了各个法域在无人继承遗产制度上的相关规定,并且寻找发现其闪光点,以便为我国所学习。第四部分是我国大陆无人继承遗产制度的建议与完善。这一部分先是确立了调整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得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应当遵循的原则。最后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大陆无人继承遗产制度提出了几项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