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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构筑社会公正体系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由于传媒与司法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如何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确立一条公正明晰的边界,合理科学地构建二者的相互关系,以使国家社会统治内部各种利益和价值主体之间协调有序,这是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虽然已有不少学者为此进行了富有智慧的探索,但远未达到消弭冲突、平衡利益的境地,特别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继续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仍然具有很大的学理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关传媒与司法关系的著述很多,本文作者在仔细梳理了学者们的观点后发现,虽然论述角度有所不同,但学者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如都肯定了传媒代表的新闻自由和法院代表的司法公正是两种同样重要的价值,不能在它们之间进行取舍,只能在它们之间寻找平衡。但是对于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实质以及二者冲突时的价值选择等问题尚有诸多分歧。在这些文章中,论者们多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等角度进行论述,本文认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本质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因为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就无从谈起;而无论是司法独立还是公正审判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一般理论角度分别阐述新闻自由的涵义及功能。由于在论及新闻自由时很多文章使用了大量类似但内涵和外延却各不相同的概念和术语,对新闻自由的权利性质认识不清,尤其是将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混为一谈,所以该部分着重分析了新闻自由的权利性质及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的关系。本文认为,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虽然是由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延伸发展而来,但新闻自由产生后就不再是言论自由的附属品,而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存在。将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从理论上不加区分,甚至被交互使用来表达同一内涵的做法虽在新闻自由产生初期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新闻媒体信息流通功能的加强,新闻自由的内涵已经脱离传统理论对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的统一规定,具备了独立于后者的必要性,在民主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性,承担了传递信息、民主参与、舆论监督的功能。第二部分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论述了司法公正的涵义以及制约司法公正的两大主要因素——司法独立、司法公开,这两个因素与新闻自由也密切相关。第三部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博弈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首先着重分析了二者的关系,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并不是这两种价值本身构成了对立,而是在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时产生了矛盾,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二者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只是实现的方式和途径各有特点。其次,针对学界对其冲突的实质各执一词,观点比较混乱,总结归纳为三种解说:权力与权力的对抗;权利与权力的对抗;权利与权利的对抗。在分析比较后对这三种解说进行评析,指出各说的优缺点,认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实质是权利与权力的权衡与对抗。最后,阐述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时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如何设置它们之间的平衡点。本文认为,在构建宪政社会的总趋势下,加强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就是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上,应该坚持以保障新闻自由为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对新闻的报道和评论做适当的限制,这也符合绝大多国家的立法通例。对应然的研究是为了指导实然,本文第四部分立足于解决中国的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观察总结当前中国的状况,对照参考别国经验,以求在这两者之关系上作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促进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与更切实的保障。该部分所占篇幅最大。首先分析了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现状,接着从另一个角度审视了无法回避的“传媒审判”问题,并以邱兴华案为例,透析了我国新闻媒体报道以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尤其是网络媒体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网络媒体的巨大影响力有可能会加剧媒体与司法之间本已紧张的关系,部分重大案例经由媒体报道尤其是网络媒体传播成为公众事件后对司法机关确实造成不小的影响,但是本文认为网络媒体的出现反而有利于防止传媒审判的产生。最后从合理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出发,就我国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