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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证券金融市场越加繁荣,加之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手段和融资渠道层出不穷。林林总总的经济交易活动日渐活跃并趋于复杂化,为各种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出现带来了可能性与必然性,如财务舞弊。单纯的行政干预或道德调节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法律法规成为了解决经济纠纷的关键,人们更希望能够借助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滋生了高科技化的犯罪手段和全新的犯罪领域,使得法庭审判活动越来越依赖客观科学的证据鉴定。同时,经济案件通常需要会计、审计等财会专业知识,这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审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虽然具备相当的知识经验,但面对其他专业问题,他们也有心无力,没有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具有法律素养的会计专业人士,即司法会计鉴定人,或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常常成为审判者的首选。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来,司法会计鉴定有所发展,但司法鉴定人制度还有待完善。司法会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与此相关的学术研究较为匮乏,可供参考的文献亦不多,与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的理论尚存较大缺口,仍需要大力补充与完善。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在西方起步较早,经大量实践检验,发展较为成熟,系统比较完善。本文主要比较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和司法鉴定人制度,以借鉴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人制度产生于不同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鉴定人制度源于大陆法系,两者各有优劣。由于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作用日益显著,其弊端备受关注,借鉴国外专家证人制度也就成为改进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必要环节。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几点相关结论。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和司法鉴定人在选任、职责、结论的采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各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有些方面则大同小异。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有许多优点,如专家资格及其证词的专业性,诉讼过程的对抗满足诉讼需求等。但专家意见偏向、诉讼过程拖沓及伴随而生的高额诉讼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家证人制度。相较下,司法鉴定人制度对鉴定人资格要求严格,鉴定人拥有中立地位。其主要缺点是排除自然人作为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可信性较差、鉴定的委托权属于法官,同时鉴定人回避出庭作证也影响了鉴定结论。因此,专家证人制度对我国鉴定人制度的借鉴主要有:首先,完善鉴定人委托和资格制度,如当事人可以自行聘请鉴定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出任鉴定人而不仅限于法人等;其次,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如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确立质证经济补偿权;最后,强化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如落实鉴定结论审查、完善鉴定结论的采信和质证程序的使用规则等。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二者有较大差别,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必须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只有完善相应的制度,司法会计在法庭中的工作才能有效进行,才能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为法官公正公开的判决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