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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网络的开放性、无纸化等特点为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带来了便利,但另一方面,由于其虚拟性、迅捷性等特点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增加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加大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其无地域性和信息共享性的特点也在挑战着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的地域性和专有性。如何有效地遏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已成为各国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作为网络技术起步晚、发展快,全球网民人数增长幅度大的国家之一,由于现存立法呈现出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面临的问题尤为严重。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入手,结合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现状及现有的法律保护规定,依侵权主体的不同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并分析了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结合案例加以分析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的研究,从程序法、实体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其中,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第一章概述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一共包括两节。第一节从概念、特点和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概述。笔者将其概念界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在网络环境下通过下载、上传、在网络间转载等方式擅自行使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并认为其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广域性、复杂性等特点。本文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结合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违法行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到的损害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归责原则)进行了一一分析。第二节就我国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做出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三个方面作了总结归纳。第二章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现有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鉴于以侵权主体为标准的分类,更有利于确定网络环境下各著作权侵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继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及相应的义务,从而有利于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对著作权实施法律保护,所以笔者在本文中依据其侵权主体的不同,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和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两类来讨论。这一章分别对这两类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民事法律保护现状加以研究,并就其尚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针对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文就管辖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两个较为突出的难点来研究我国法律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文主要就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权利义务方面的我国法律现状来研究其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国外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民事法律保护。针对第二章提出的现存问题作了比较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早已引起了众多发达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一些国家网络技术起步早,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的规定也较为健全,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就美国、德国、欧盟、日本等国各自有关管辖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权利义务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归纳和分析。第四章是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的改进建议。这一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第二章提出的我国民事法律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第三章提到的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从程序法、实体法方面提出相关改进建议,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其中,程序法方面主要是针对管辖权的确定提出总体的立法改进方向,即在传统管辖规则下作出适当改进,并依这一立法改进方向,提出相应的具体改进建议;有关实体法方面的立法完善主要是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即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议引入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模式,对于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确立,笔者认为应对网络服务商进行明确分类,依不同类别的网络服务商在网络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来确定其各自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