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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必然产物,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反映到法律领域,即不断重视对环境公益的保护,将环保纳入法治化、系统化轨道。然而公益诉讼本身并非法律上概念,为替公益诉讼需求法律上的依据,理论家和实务工作者从各自的领域出发,进行理论创新,尝试实践操作,逐渐形成了公益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但是其中权威性论述仍显不足。当前正值双诉讼法修改之际,刑事诉讼法修改已然完成,而民事诉讼法草案仍然处于讨论中,目前都未能够给公益诉讼带来法律上依据。本文即在这一背景下结合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第一部分,解析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概念和特征,引进西方国家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活动,通过比较法研究的方法了解域外环境公益诉讼的运行模式和国际立法趋势,为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使我国环境公益立法能够接轨国际做准备。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在实践中的探索及经验点明了我国在当前环境下进行了相当数量的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努力,但是仍然为制度缺失所桎梏。在实践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最高检指导下的地区试点工作正在开展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在成绩下我们不得忽视试点工作在横向贯深及纵向延展上的缺失,这一局限是为笔者试图进行下文理论建构的意旨所在。第三部分,从历史渊源及现实需要等多角度证明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部门一员介入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分析可证明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举措在我国检察史上并非首创,传统检察制度已有先例;而实践中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门总体上亦持支持态度。因而为建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第四部分,在相关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经验的支持下,笔者意图从主体资格、起诉顺位、处分权能等多方面进行设计,建构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笔者认为现代公益诉讼应当为一定限制下的开放性诉讼,起诉主体理应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检察机关在其中应当居于最后保障地位,同时处分权能的规定需要吸收其定位特点做特殊的规定。整篇布文依照自域外及国内,从实践到理论的顺序依次递进,挖掘问题并解决问题,试图达到逻辑上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