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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是当前我国乃至世界反腐败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中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贪官外逃已成为国内职务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对于贪官外逃,必须着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本文旨在对中国(特指中国大陆)贪官外逃现象进行分析,借鉴国外打击贪官外逃的经验,力图为党和政府预防与惩治贪官外逃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贪官外逃在政治上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经济上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当今国际社会,为遏制贪官外逃现象,许多国家采取了加强廉政立法和反腐败立法、实施“透明”制度和“阳光法案”、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加强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外逃贪官多为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的主要或重要负责人。通过综合分析我国贪官外逃的现状及特征,特别是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角度,理论推绎贪官外逃成本-收益、贪官外逃委托-代理、非法资金外逃博弈模型,深入剖析了中国贪官外逃的原因及危害。本文认为,我国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从源头上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机制。从构建国有企业反腐防腐机制、建立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完善金融实名制、设立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等方面采取措施。二是从经济上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机制。切实抓好遏制资金外逃、加大反洗钱力度、利用民法追缴外逃赃款等重要环节的机制建设。跳出刑法追缴赃款的固定思维,构建民法追缴赃款机制,建立独立的民事追诉机制。三是从出境上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机制。创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体系、完善护照管理制度,建立官员出国审查、官员亲属出国备案制度、完善电子出入境管理系统、推行“证纹一致”制度、实施“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四是从法制上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机制。降低贪贿罪的起刑点,废除贪贿罪的死刑设置,增设贪污受贿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适应国际惯例和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建立对外逃贪官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协同打击外逃贪官;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敢于突破传统,大胆引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研究方法,对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力争实现经济学、管理学与法学等学科的有机结合。全文论证在兼顾一般的同时,注意突出重点,对反洗钱问题、引渡问题、追缴外逃资金等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