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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对规划法之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研究。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论述了公众参与的涵义、理论基础、行政法治意义。认为在城市规划法体系下,公众参与是指政府规划机关之外的个人和组织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城市规划,与政府规划机关分享规划权力;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是城市管治;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介绍了英国近期两部规划法体系下,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并从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体系构成、制度保证、程序法保证四个角度分析了英国该制度的特点。
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立法与实践现状。规划立法包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规划实践部分则介绍了深圳市的实践和其他地区的实践。
第四章与英国相比较,分析了我国存在的问题和落后的原因,分别从规划立法角度、规划实践角度、规划教育角度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