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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持有型犯罪引论,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持有型犯罪的范围。全文共计三万五千余字。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持有型犯罪引论 由于持有型犯罪在犯罪行为方式上的独特性,历来关于“持有”是行为还是状态的争论始终纠缠不休。本部分从对刑法中的行为的重新界定入手来研究持有的行为性。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是人控制和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一定对象的存在状态的过程,并分析了这样定义的科学之处。进而,针对刑法学界关于持有究竟是行为还是状态的争论,笔者旗帜鲜明地站在了行为说一边,并从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持有作为一种持续性行为通常表现出来的静止性并不能否定其行为性,以及持有符合重新界定的行为的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第二部分 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 在肯定持有是行为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持有的内涵应该从持有行为的支配性,持有对象的法定性,持有的有意性和持有的时间性方面进行把握。接着,介绍了国内学者关于持有行为形式的四种学说,并认为四种观点都有各自的优点和进步之处,但是由于对作为持有行为属性划分之论说基点的刑法规范自身结构的论证不充分,草率地使用刑法的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或者除这两者之外还包括授权规范这样的结论,将使由此推导出的持有属性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笔者从对刑法规范的结构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标准的理论梳理出发对持有的归属进行研究,得出了持有应是作为的结论。 第三部分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 在论及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时,刑法学界有人认为无法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故意和过失来解释持有型犯罪的罪过,而应从严格责任的角度来研究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针对此种观点,笔者分析了严格责任的内涵和正当化根据,然后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特征,论证了在我国对持有型犯罪不应该实行严格责任。 在坚持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罪过责任的基础上,笔者对持有型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了探讨。认为在认识因素中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