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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其运作的情况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到国际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关系到世界持久和平。对于这样一个成员逾百、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大型国际组织而言,其争端解决机制必不可少,它是保障WTO各协议实施的有力手段,是为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预见性的核心要素。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一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小组程序、上诉评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几个主要阶段。由于法律的执行率是考察法律有效性的最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因此执行机制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的建议和裁决得以贯彻和执行,DSU规定了三种执行手段:对不符合WTO协定的措施的撤回、补偿和报复。报复作为执行手段中最后的、最强有力的强制措施,在争端解决的执行机制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强化了WTO执行机制,能极大地提高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在促使有关成员方及时和全面地履行裁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是,报复措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学者们对其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褒贬不一。由于报复措施地位的特殊性、作用的重要性以及对其的评价的多样性,对其加以专门研究将具有重大意义。 DSU第22条“补偿和中止减让”是对报复措施的专门规定,它较为详尽地规定了提起报复的条件、申诉方必须遵循的原则、报复授权和实施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此外,第3条第7款对报复可以作为临时措施和最后手段作出了规定,第23条第2款对报复必须受多边体制约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条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较为完善的WTO报复制度法律体系。本文首先则依据这些条款对DSU规定的报复规则和程序加以了简单介绍。 其次,本文对DSU报复措施的国际法学基础加以了深入的研究,指出WTO法不是一种“自我封闭的法律怪圈”,而是与国际法的许多原则、规则密切相关的,DSU有关报复措施的规定更是突出的反映了WTO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紧密联系,因为DSU规定的报复与一般国际法规定的报复以及《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