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人”的再发现与回归——以自然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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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首要问题是“人”的问题。特定时期的民法理念,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并深受到其时代的哲学、伦理思想的影响。从民法演进的过程来看,起始于古罗马法的人格身份制度与近现代民法的相关内容,在形式上有一条较为清晰、前后相继的发展线索,实质上是基于民事主体制度内在的自我扬弃或递进式发展。我们可以从考察民法中“人”的资格、范围、地位的历史变迁来把握法律人格及人格权的发展脉络。具体到我国民法,一方面,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医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给传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民事主体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主体的多元化使传统民法中“人"的资格、范围受到挑战。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对于成文法国家,如何将现实生活中姿态百异的具体的人抽象成法律中的“人”,也是面临的一大难题。 论文从探析人与人格的渊源出发,通过历史考察,总结出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当中人的范围与地位的演进特点,发掘其背后所包含的人格权的发展脉络。进而回到我国民法,探讨我国民法立法对于“人”的规定和民法实践中“人”的生存状态,进一步指出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对现行民法提出了挑战,最后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提出完善民法中“人”的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人与人格的关系。人格在法律上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它包括多层含义。人格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对特定利益的法律承认,是从具体主体中抽象出的共同本质,它是民事主体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而主体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它只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靠民事能力进行描述,主体因其能力不同而具体有别。 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在民法的历史演进中,“人”的范围和地位的变迁以及人格权从萌芽、初步获得承认到最终确立的过程。在古罗马时期,受制于人格和身份的强烈的等级性,个人法律人格是不平等的,人格权还处于萌芽之中。近代民法中,“人”的形象是抽象的、平等的、理性的人。人格被淹没在财产之中,但人格权初步得到了承认。现代民法的发展使人格由抽象人格发展到具体人格,由形式平等人格发展到实质平等人格,人格权受到日益强烈的关注,人格权得到进一步确立。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人”的立法选择和制度建构以及所面临的困境。首先,从“公民”到“自然人”体现了私法理念的变迁,而“商人”则进一步昭示着私法本位的回归。但在现实生活中,千姿百态的“具体人”时刻与立法上抽象出来的“理性人”博弈;而科技的发展促使民事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胎儿,死者,动物等这些“主体”的主体化要求对传统的主体制度提出了挑战。第四部分重点论述如何从立法理念上和司法实践中完善民法中“人”的相关制度。首先,对人格权进行全面的保护是“人”的复归方向,同时在立法技术上妥善处理“复杂人”与“理性人”的关系,在态度上包容地对待法律“人”的多元化,在立法精神上赋予民法更多的人文关怀,最后,从司法实践中充实“人”的精神内涵,包括维护人们之间的诚信关系和尊重民事经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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