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家侦探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是指:“民间(非官方)从事普通案件调查的机构和个人”。与国家侦查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与侦查机关不同,私家侦探行业主要从事民商事、经济等领域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其调查权利与侦查权相比却受到很大的限制,其调查行为带来的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和非权威性。与律师事务所相区别,私家侦探行业的工作重点是在调查取证上,它不涉及其他类型的法律建议和法律支援,行为内容比较单一,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如律师那样明确。因此私家侦探应属于相对独立的新兴职业。 目前国内学者对私家侦探行业在我国的生存、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争议。多数学者认为私家侦探的调查取证行为缺乏法律规范性,妨碍了国家侦查机关的专属侦查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但是通过理论分析,笔者认为私家侦探行业并不存在上述理论问题,其所实施的取证行为只是一种调查权利的体现,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不可同日而语。侵犯公民隐私权更无从说起。私家侦探的工作目的仅仅是为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进行调查,以此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任务,并无扩散公民个人隐私的必要。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部分法条中我们可以找到该行业生存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当事人必然会选择私家侦探来协助其调取证据。同时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必将想方设法收集过错方的不利证据以获得损害赔偿,私家侦探在此类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此规定更为私家侦探人员的“偷拍”、“偷录”等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外,普通民众对私家侦探行业的支持、该行业对国家公力救济的有效补充、国际私家侦探业的发展趋势等都深刻地表明私家侦探业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该行业应当得到人们的重视和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私家侦探行业的规范几乎为零,而现实的需要又表明该行业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如何规范其业务,如何确立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困难便摆在了我们面前。为了避免法律过于被动,我们可以结合私家侦探行业的特征,从律师事物所等民间机构那里汲取有利经验制定一整套行为模式来确保其健康发展。一、对私家侦探行业实行行政机关外部与私家侦探行业内部双重管理机制;二、对该行业的准入资格和程序要严格把关,通过提高注册资本等条件限制其成立,对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等方面加强监管,定期进行职业化培训等;三、对行业服务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其服务对象主要涉及民商事和经济等领域,包括婚姻道德问题调查、个人财产调查等;四、赋予行业人员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允许其采用“偷拍”、“偷录”等各种调查手段,保证其收集的证据取得一定的证据能力;五、明确该行业及其人员的义务及责任,行业人员必须恪敬职守,对违法乱纪行为严肃处理,同时可通过交纳责任保证金、参加社会保险等方式划分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