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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这一要素的跨国流通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国家之间、个人投资者之间以及个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其中,个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越来越频繁,投资者越来越多的转向国际投资仲裁来寻求救济。其中依据以条约作为仲裁请求权依据的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因其仲裁庭的管辖权是建立在条约之上,同时它又会运用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特殊构造,而备受瞩目。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201条就规定,投资者可以任一选择ICSID规则、ICSID便利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然而,国际投资争端中,个人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纠纷往往会牵涉到公共利益问题,仲裁的又通常是在保密、非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一边是,仲裁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不愿第三方介入仲裁进程。另一边又是,公共利益牵涉广大,社会公益团体、商业团体、群众个人为了各自不同的目的,想要加入到仲裁程序中,以增加仲裁对公共政策的考量和仲裁的透明度。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保持仲裁程序完全的保密性,似乎不再恰当,那么“法庭之友”的引入恰好能够缓解这一矛盾,在不增加争端当事人的状态下,充分表达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法庭之友一般通过意见书的形式参与到仲裁中来,而这一做法,近年来已经被广泛熟知和运用于许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本文以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庭之友”制度为研究对象,讨论该制度的来源和历史发展,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分析它,试图找出该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并给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法庭之友”的定义和历史沿革。法庭之友在各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件资料中,都有不同的定义,但是都强调了法庭之友对于法庭的帮助和非争端当事方的身份。其次,探讨了法庭之友逐步国际化的过程以及从诉讼领域扩展到仲裁领域的演进。第二章具体介绍了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条约和仲裁规则中的发展。首先,讲述了在NAFTA框架下,“法庭之友”制度从无到有的过程,主要是通过2001年和2003年发表的两个声明和三个案例来逐步确立的。其次,阐述了在ICSID框架下,“法庭之友”制度的确立是通过两个文件——《ICSID仲裁体制的可能改进》和《ICSID规则和规范的修改建议》来体现的。最后,叙述了在UNCITRAL规则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变化。通过比较同一文件前后的修改,不同文件之间的异同,考察了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理论上的发展,发现了一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可能给实际适用带来的障碍。第三章通过十八个案例来体现了“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具体实践。将这些案例按照是否有法庭之友成文规则的适用,分成两组。在适用法庭之友规则的一组中,按照仲裁结果对法庭之友请求的许可程度分为部分拒绝和全部拒绝两组。在每个案例中,仔细考察了仲裁庭对接收法庭之友的的衡量标准,找出了仲裁庭裁决上的一些问题。最后,在案例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仲裁庭在三个大方向上对法庭之友的衡量标准,分别是案件资料的获取、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和法庭之友参与庭审。在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接受上,具体分析了四个方面,探讨了仲裁庭对于法庭之友实质上的要求。第四章基于对前文的分析,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庭之友”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将法庭之友进行分类,进一步规范他们的参与程度和参与形式,同时细化规则,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等来完善该项制度,更好的引导实践中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