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的主体确定也一直是各国保险界探讨的问题。这不仅只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定不甚明确,此前一直以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新保险法修订后,关于财产保险,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无要求。新法更加适应保险实务的多样性需求,但是也随之产生一些问题。本文就从保险实务中的常见纠纷着手,对无保险利益投保人在合同中的地位进行法律分析,试图寻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此类实务问题的方法。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动机,选择以“物流公司投保货运险”为视角,探讨无保险利益投保人的合同地位。希望通过本文的简单分析,能够为今后的保险实务操作以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无保险利益投保人的界定。以阐述保险利益的多重性为切入点,从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着手,对同一标的物上的不同保险利益进行简单分析,从而界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新法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可能会带来标的物利益与险种所保利益的不相匹配,因而对此的分析及界定就更为必要。第二章主要是分析物流公司投保货运险中形成的各方法律关系。首先确定物流公司的投保险种,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通过对两个险种的简单介绍,点出实务中物流公司大都投保货运险而并不选择承运人责任险的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而对货运险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法律上的适当性,从而界定物流公司投保货运险的主体资格以及保险利益,并据此详细阐述物流公司、货主以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法律关系。最后列举实务中物流公司投保货运险所引发的问题和纠纷,其中会涉及到保险公司能否向投保人,即物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并将在下个章节提出解决方案。第三章主要是根据现有立法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实务操作中的可行性建议。鉴于新保险法刚刚修订出炉,虽然仍待进一步完善,但是仅仅寄希望于此并不现实。本文针对物流业保险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比如从保险公司着手,考虑开拓一些新的险种,或者在相关保险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抑或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减少事后争议等。